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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歐洲地區
國家或區域: 捷克
國家(英文): Czech
簽證及入境須知
(本資訊僅供參考,詳細資料仍請上該國官網或向該國駐華機構查詢。)
說明:

我國人赴歐免簽證待遇非表示國人可無條件進入申根區停留。國人以免簽證方式入境申根區時,移民官通常可能要求提供:旅館訂房確認記錄與付款證明、回程機票以及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費之財力證明等,建議國人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前往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觀光旅遊應準備文件如下(均請預先備妥並隨身攜帶):

  1. 須出示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有效護照;包括持用我國晶片護照及機器可判讀護照(MRP)持有人;持用外交及公務護照者,請自行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詢問。另外,國人在離開申根國家當日,護照須仍具有3個月以上的效期。
  2. 旅館訂房確認紀錄與付款證明、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及回程機票。
  3. 足夠維持旅歐期間生活的財力證明,例如現金、旅行支票、信用卡,或邀請方資助的證明文件等。
  4. 倘欲到申根區短期進修、洽談商務、參展、參加競賽、出席會議,除需備齊上述文件及證明外,移民官將視國人計劃在歐洲從事的活動性質,另要求檢視其他證明文件,例如:(1)從事短期進修及訓練:入學(進修)許可證明、學生證或相關證件。(2)商務或參展:當地公司或商展主辦單位核發的邀請函、參展註冊證明等文件。(3)從事科學、文化、體育等競賽或出席會議等交流活動:邀請函、報名確認證明等文件。
  5. 國人以免申根簽證方式赴歐洲36個國家及地區其他相關注意事項請詳見外交部「歐盟免申根簽證常見問答集」。
  6. 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不得適用免申根簽證待遇,訪歐前需辦理申根簽證。

入境須知:

  1. 旅客進出歐盟國家,如隨身攜帶超過1萬歐元現金或其他等值貨幣者,均須向海關申報。根據新規定,歐盟國家海關有權對進出旅客及其隨身行李進行檢查,由於國人出國商旅或求學向有攜帶大筆現金及旅行支票之習慣,提醒國人注意歐盟現金申報之新規定,以免受罰造成損失。
  2. 國人出國旅遊時勿攜帶或購買仿冒品,違反者可能依侵犯著作權或商標權等相關法令規定被處以有期徒刑及高額罰款。
  3. 國人經歐洲申根區前往第三地,如果僅停留1個機場國際轉機區即離開申根區(如台北→維也納→非洲),則該次停留僅算「過境」,然停留超過2個(含)以上機場(如台北→維也納→巴黎→非洲),則視同「入境」申根區。護照上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少數國人,在擬停留2個(含)以上機場轉機前亦需辦理簽證。
  4. 歐洲地區電壓為220伏特,除英國、愛爾蘭所用之插頭為扁平型外,歐陸國家使用之插頭為圓孔型。
  5. 歐洲各大城市偷竊搶劫情事亦所在多有,國人在歐期間除須注意隨身物品外,對於街頭及特定場所向國外旅客乞討或糾纏索錢之陌生人,請避免接觸,儘量團體行動。
  6. 國人赴歐商旅時,如遇警察路上臨檢(要求檢查是否使用假護照、假信用卡、攜帶偽鈔等由),應保持鎮靜並要求對方出示證件、單位資料以做確認,或要求對方一同至附近警局或政府機關查明,切勿輕易出示證件、財物或透露信用卡密碼。必要時可向路人請求協助,以免被詐騙。
  7. 退稅:非歐盟旅客離境時,倘退稅物品擬隨行李托運,須持護照、機票、擬退稅物品及發票先到機場出境處海關受檢,嗣至航空公司櫃台辦理托運,再持機票及行李票到海關辦理退稅手續。倘退稅物品係手提行李,則在其他行李辦理托運後,再到海關辦理退稅。倘下一站仍屬申根會員國,則擬退稅物品在離開歐盟之最後一國機場辦理退稅。

備註:

  1. 若有相關疑問及細節,請於啟程前向擬前往國家的駐華機構洽詢確認或逕上各該國網站查詢。
  2. 另依據歐盟規定,民眾若攜未滿14歲的兒童同行進入申根區時,必須提供能證明彼此關係的文件或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書,而且所有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擬前往國家的官方語言。
  3. 申根國家移民關官員具相當裁量權,即便國人備妥所有相關文件,若移民官員:(1)懷疑可能赴歐從事與短期停留目的不符的活動;(2)可能對會員國的公共秩序、公共衛生、內部安全等造成威脅;(3)過去曾被拒絕入境者,均仍有可能遭拒絕入境。
  4. 旅遊醫療險雖不是以免簽證入境申根區之條件,惟因歐洲各國就醫費用相對昂貴,以致於海外遭逢急難須支付高額之醫療費用,造成本人及家屬極大財務之負擔。建議國人於出國前仍購買足額旅行平安險(包含附加海外緊急醫療、住院醫療、各種急難救助及國際SOS救援服務等),同時請先了解並檢視自己現有的保險是否包括在國外財物被竊或遺失獲得適當理賠,及是否可給付出國旅行期間之所有醫藥費用(包括住院醫療及醫療救援轉送回國治療)。

 

捷克簽證須知:

捷克已於2007年12月21日加入申根公約,有關簽證規定要點如下:
  1. 自2011年1月11日起,我國人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即可前往包括捷克在內之多數歐洲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
  2. 歐盟免申根簽證待遇僅適用於短期停留,國人若計畫在申根區停留90天以上,或前往工作,仍須先辦妥適當簽證再?程。詳情請參照外交部(http://www.mofa.gov)所?登之「歐盟免申根簽證」或歐盟駐台機構「歐盟經貿辦事處」(European Economic and Trade Office)網站公布之中、英文版「歐盟申根免簽常問問題與答案」。
  3. 自2014年12月起,我國人在臺北向「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申請長期(停留90日以上者)或短期(無身分證字號之國人申請停留90日以內者)簽證時,須依規定按押10根手指指紋。
  4. 任可有關申請申根簽證或欲洽辦捷克相關簽證事項,請逕洽「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地址:台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200號7樓(遠雄大樓),電話:(02) 2722-5100 ,電傳:(02) 2722-1270,電子郵件:Taipei_Ceco@mzv.cz。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2:0,下午13:30-16:00,網址:http://www.mzv.cz/taipei。

捷克入境須知:

  1. 請於出發前往捷克前,確認所持護照效期是否在預計離開申根區時,仍有6個月效期,以免誤觸捷克法令,致遭滯留機場或罰款等處分。
  2. 免簽證待遇並不代表可無條件入境申根區短期停留,爰須備妥與旅遊行程需要相符之文件,如旅館訂房確認、親友邀請函、旅遊行程表、回程機票及財力證明等以備查驗;若攜未滿14歲之兒童同行,須提供彼此關係證明文件或其監護人同意書,且相關文件均應翻譯成英文或捷文。有關細節請向捷克駐台機構「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詢問。
  3. 雖然免簽生效後,旅遊醫療保險並非入境必備證明,但依據捷克外國人停居留法第326/1999號法規定,捷克外事警察有權欄檢外國人身分證件及是否購買醫療保險,該醫療保險保額至少達3萬歐元,其中必須包括緊急醫療、住院、緊急轉送回國,倘不幸過世之遺體運送回國費用,未購買旅遊醫療險入境捷克違反捷克法規,恐遭警方罰款,請國人出發前購買合適之旅遊醫療保險。
  4. 捷克自2007年9月1日起啟用SIS系統,相關情形如下:
    1. SIS系統全名為The Schengen Information System ,該系統係因應申根國家開放邊境後,為確保境內安全而對入境人士安檢之需要而創設,資料內含列註人物名單(逃犯、不受歡迎人物、失蹤人口、通緝犯)及失竊物品(遺失證件、車輛、武器等)資訊,使用該系統者包括警方、海關及司法單位。   
    2. SIS系統對非歐盟國家之第三國國民(含我國國民)進行安檢,我國國民於申請長期簽證時,須經SIS系統查核,倘被列名該系統,將被拒發簽證。國人擬於捷克短期停留雖可獲免簽待遇入境,但於入境時未能通過SIS系統安檢,仍將被拒絕入境。
    3. 捷克除使用SIS系統外,另於2007年12月底將其擁有之相關資料,完成輸入SIS系統之工作,供其他申根國家查詢,故國人倘被捷克列為拒絕入境對象,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4. 倘被捷克列名SIS系統者,可向捷克當局提出更正或刪除之要求。當事人應詳述個人基本資料,並向捷克警察局以書面方式提出(Policie ?R, Policejni prezidium ?R, Strojnicka 27, 170 89 Praha7;e-mail: sekretpp@mvcr.cz)。倘對捷克警察局回覆仍不滿意,應以書面方式致函捷克個人資料保護局(Office for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Pplk. Sochora 27,170 00 Praha7, Czech Republic; e-mail: posta@uoou.cz )提出申訴。

管制物品:

布拉格國際機場自2006年11月6日起實施歐盟制訂之新安全措施,該措施並適用於所有歐盟機場,目的在保護旅客免於恐怖攻擊之威脅。

  1. 旅客可攜帶上機之液體及膠狀物品(如飲料、牙膏、香水、髮膠、乳液等)如下:
    • 在機場安全區(位於掃描檢查站之後)內購買之液體或膠狀物品。
    • 在歐盟其他機場限制區(位於護照查驗及掃描檢查站之間)所購買之液體及膠狀物品,須用透明塑膠袋包裝妥當,並附相關文件註明購買地點及日期(須與搭乘班機同日)。
    • 旅客自用只含100ml以內液體或膠狀物品容器,並須用透明塑膠袋封裝(布拉格機場出境大廳將提供)。
    • 機上藥用液體及膠狀物品(如嬰兒食品、藥物等)須說明其必要性,並應要求提出無害證明。
  2. 在歐盟以外機場商店所購之液體及膠狀物品倘超過100ml,需放入托運行李,不可隨身攜帶上機。
  3. 旅客登機行李自2007年3月底起,將限制在56x45x25cm以內,貴重物品及易碎品不在此限,但須在check-in櫃檯主動提出說明,並於櫃檯相應加以標示。

另捷克目前已採用歐盟就非歐盟成員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物品進入歐盟國家之統一規定:

  1. 免稅物品數量:
    • 煙草製品:香煙200支或細雪茄100支或250克煙草(僅適用17歲以上之成年人)。
    • 酒精飲料:酒精成份22%以上之酒類或酒精成份80%以上之烈酒1公升,或酒精成份不超22%之酒類2公升(僅適用17歲以上之成年人)。
    • 香精及香水:50公克香精或0.25公升香水。
    • 藥品:個人旅行所需藥品藥量。
    • 旅行物品:15歲以上之旅客攜帶價值175歐元以下之日常物品免稅; 15歲以下之旅客攜帶價值90歐元以下之日常物品免稅。
  2. 攜帶武器、爆裂物或麻醉藥品等危險物品及具成癮性成份之藥物,入境前須先獲捷克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函;攜帶歐盟成員國以外國家製造之藥品入境,亦須先獲捷克主管許可;廢棄物、肉品、肉類製品、牛奶及奶類製品,禁止攜帶入境,惟嬰兒及因醫療因素所需之食物製品,則不在限制範圍內;另保育類動植物或珍貴文物,非經捷克主管機關許可,禁止攜帶出境;攜帶價值超過10,000歐元之現金或支票,或價值超過15,000歐元昂貴物品如珍貴金屬或寶石等,入出歐盟邊境須向海關主動申報。

入境後辦理登記:

根據相關法令,外國人入境三個工作天之內,須至居住所在地之外事警察局辦理登記,但倘若投宿旅館或民宿,則由旅館或民宿業者辦理登記手續。

勿逾期停留:

  1. 請注意抵離申根地區國家日期,以入境申根國家當天起算,並於6個月內單次或多次停留累計總天數不得超過90天。
  2. 免申根簽證可停留之期限,係以6個月內歷次訪申根國家停留日數累計計算,停留期限屆滿,縱使仍在6個月內,即應出境,俟同年第2次6個月後入境,可再停留至多90天。
  3. 逾期居留除將遭留置訊問及罰款外,並可能被列名SIS系統,屆時將無法入境其他申根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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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ethr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